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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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有員工退休辦法,規範員工退休條件、給付標準及申請程序,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2%提撥退休金並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於臺灣銀行,以保障勞工權益。94年7月1日起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撥6%至勞工保險局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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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 |
1.自請退休: |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 |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
2.強制退休: | |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併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
(1)年滿六十五歲者。 | |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合併公司得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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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金給與標準: | |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 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 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 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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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身 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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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合併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 休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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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金給付:合併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